本文探讨了未成年人犯罪是否能够判处无期徒刑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文章介绍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并指出当未成年人犯罪属于严重犯罪需要适用条文二时,条文一就失去了其有效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标准难以掌握、自由裁量空间巨大的问题。因此,结合国际上保护未成年犯的司法标准,条文二自然应邀而出,以封顶的方式对未成年犯进行保护,而条文一则需要加以修改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
法律分析
能否对未成年人判处无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之所以产生这样的后果,是因为对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下称条文一)和第四十九条(下称条文二)有不同的理解。
条文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条文二: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单独理解条文一或者条文二都十分浅显简单,不会出错;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都是轻微犯罪,只适用条文一,这也不会出错。但是,当未成年人犯罪属严重犯罪需适用条文二时,就发生了前述的分歧。否定论认为,对未成年犯适用条文二意味着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同时还必须适用条文一,结果是不能对未成年犯判处无期徒刑。肯定论认为,条文一是对未成年犯进行司法保护的“一般规定”,与之对应,条文二就是“特殊规定”。
条文一具有普适性,在任何未达死刑的犯罪中都能显示出其有效性,十分易于操作,因此,它是“一般规定”。但是在任何已达死刑的犯罪中,条文一就失去其有效性:用老百姓的话说,死十次、百次都不亏的(未成年犯罪)人,该不该判死刑?判了死刑算不算从轻或减轻?当然,判处无期徒刑肯定算从轻或减轻!这就出现了标准难以掌握、自由裁量空间巨大的问题。针对这一特别情况,结合国际上保护未成年犯的司法标准,条文二自然应邀而出,以封顶的方式对未成年犯进行保护,因此,它只能是“特别规定”。按照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当情景相适需适用“特别规定”的时候,就必须适用“特别规定”,并且不得再适用“一般规定”,因此,只能适用条文二。只适用条文二就意味着完全可以对未成年犯判处无期徒刑。肯定论的另一个理由是它符合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要求: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评价,重复评价的含义就是重复起诉以及同一诉讼过程中的重复惩罚或者重复从轻、减轻。而条文一和条文二都是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的从轻、减轻,因此,不能同时适用,只能单独适用,因而完全可以对未成年犯判处无期徒刑。之所以出现前述否定论与肯定论之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条文一有疏漏,使法律失去应有的严密性。因此,笔者建议在条文一尾部加上一句话,将其修改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拓展延伸
未成年人犯罪能否无期徒刑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涉及到法律、道德和社会伦理等多方面的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无期徒刑。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也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优先审理,并且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从道德和社会伦理的角度来看,未成年人是无辜的,不应受到任何刑罚。即使他们有错,也应该给予教育和帮助,让他们改正错误。而监狱是对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改造的地方,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监狱不仅无法起到改造的作用,反而会给他们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
因此,未成年人犯罪能否无期徒刑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虽然现行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和道德社会伦理因素,未来应该逐步探索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结语
对未成年人判处无期徒刑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截然相反的看法。条文一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条文二则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然而,当未成年人犯罪属严重犯罪需适用条文二时,就发生了分歧。否定论认为,对未成年犯适用条文二意味着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同时还必须适用条文一,结果是不能对未成年犯判处无期徒刑。而肯定论则认为,条文一是对未成年犯进行司法保护的“一般规定”,与之对应,条文二就是“特殊规定”。因此,在适用条文一和条文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避免因为条文一疏漏而导致法律失去应有的严密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 第四百七十七条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疏导;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可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01-26) 第四百二十七条 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
(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五)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
(七)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
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重视审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 第四百五十九条 人民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Copyright © 2019- gbjl.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